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
tl>7^hH *z2s$EZ }PpUAt~g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L:x-%m%w Z6m)tZVM :v 4]D4\o 總則
FgO)DQm ,u!sjx 第一條 為多渠道促進我國高層次專門人才的成長,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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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wVjy 第二條 凡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學術水平或專門技術水平已達到學位授予標準的人員(以下簡稱同等學力人員),均可按照本規定,向有關學位授予單位申請碩士、博士學位。
Y\tui+?J i6N',&jFU 第三條 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有權向同等學力人員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單位,可以在已授予畢業研究生學位的學科、專業,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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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學位授予的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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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 =w^M{W.w 第五條 授予同等學力人員專業學位的辦法,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
I2DpRMy YbLW/E\T 碩士學位的申請與授予
y?!"6t7& *|l/6!WM 第六條 資格審查
},[}$m% JN6B~ZNf (一)申請人必須已獲得學士學位,并在獲得學士學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請學位的專業或相近專業做出成績。
"ITIhnE 6zn5UW#q (二)申請人應在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期限內,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Qci]i)s$js {^\r`Vp 1.學士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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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zA& 2.最后學歷證明;
cGD(.= ,=N.FS 3.已發表或出版的與申請學位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專著或其他成果;
Cls%M5MH 0?M:6zf_iv 4.申請人所在單位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供的申請人的簡歷、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情況的材料(加印密封)。
_tXlF; *9i{,I@ (三)學位授予單位應收齊上述材料,在規定的期限內,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確定具有申請資格的中請人,按本規定第七條的要求進行同等學力水平的認足。
]:\dPw`A 8.~kK<)! 第七條 同等學力水平認定
~v"L!=~G;a Tb-F]lg$ 學位授予單位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認定申請人是否具備碩士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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