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學2004年行政法學專業 行政法學秋季試題(博士) K(XN-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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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秋第一題:簡答題(10%) 什么是行政行為不成立?它與行政違法有什么區別? 第二題:簡述題(20%) 簡述“單獨行政賠償訴訟”在程序上的特殊性(與一般行政訴訟程序比較)。 第三題:論述題(35%) 試論政府信息公開與公民的知情權。 第四題:案例分析(35%) [案情] 黃某,男,48歲,從事出租汽車營業已有多年。今年5月,黃某在駕車營運中,被他人李某違章撞壞車輛。黃某當即向正在值勤的某市公安機關交警支隊的民警小王報案,請求處理。民警小王見狀,暫扣了雙方當事人即受害人黃某和侵害人李某的駕駛證,并告知他們7日內到小王所在的交警部門接受處理。事后,黃某多次到公安交警部門配合處理,交警小王均以李某未到為由遲遲不予處理。黃某便要求先行返還駕駛證,但也遭交警小王的拒絕。這樣,一拖便過了6個月。迫于無奈,黃某以民警小王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他起訴的理由是:某市公安機關交警支隊民警小王暫扣其駕駛證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暫扣許可證和執照”的行政處罰行為;作為行政處罰,那就必須以被處罰人的違法為前提,而在此交通事件中,本人恰恰沒有違法,只是對方當事人違法;其次,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處罰必須經過聽證程序,而在此案中,民警小王扣證沒有經過聽證程序,因而是違法的,請求法院撤銷被告“扣證”的行政處罰行為。 請分析闡明:黃某的訴訟對象、請求及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 如果不成立,那么正確的訴訟對象、請求與理由應當是什么?為什么?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8條:“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