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費與學術期刊劉長秋
[內容提要]: 版面費的出現是我國學術腐敗的一個影射,其不但于法無據,也為學術期刊編輯的職業道德所不容。對于版面費,我國有關職能部門應當重拳出擊,給予嚴厲整頓,以為我國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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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3@i [關 鍵 詞]:版面費;學術期刊;學術腐敗
%&<LNEiUN nms8@[4- mI1H! 版面費一般指正式學術期刊決定刊用作者的文章后由期刊編輯部向作者收取的現金費用。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迅猛發展所導致的國人對金錢與利益的越發崇尚,國內已有越來越多的學術刊物加入了收費者的行列。“版面費”問題已經受到了學術界的普遍關注。
E,[xUz" O6s.<`\ 一、版面費的出現是我國學術腐敗的一個影射
Tl("IhkC _GYMPq\%L# 有人說,“版面費是在學術期刊和學術研究興盛的環境下產生的,它的出場并非偶然,無須大驚小怪!盵1] 對此觀點,筆者不敢茍同!相反,筆者以為,版面費是在學術虛假繁榮和學術研究越發趨向腐敗的背景下產生的,它的出現既是學術腐敗的一個結果,也是學術腐敗的一個影射。在我國,由于功利主義的影響,很多科研單位都把發表論文的多少作為衡量其員工的一個重要指標,并且把這一指標直接與現實的經濟利益與社會地位相掛鉤,例如,如對發表論文者給予物質獎勵或給予職稱等。于是乎,原本高雅而神圣的學術研究開始逐漸變味,向著物欲化和世俗化的方向前進。現在,很多高校都把發表論文作為碩士、
博士研究生獲得畢業證或學位的一個必需要件,沒有論文發表或發表的論文數量不夠,都將可能會導致研究生無法順利畢業或拿不到學位;而教師評職稱也需要在核心期刊上發表一定數量的學術論文。① 正是高校學生獲得學位以及很多教師謀取職稱的需要,使得一些利欲熏心的學術期刊的編輯們看到了鉆學術研究的空子的機會,從而假借繁榮和服務學術之名,干起了“掛羊頭賣狗肉”的勾當,利用學術期刊來圓其發財之夢。
?}P5p^6 1R%1h9I4' 表面上看,學術期刊編輯部收取版面費而發表作者文章的行為是一種經作者同意的自愿行為,這種行為增加了學術成果的產出量,使學術呈現出了一派“繁榮”景象。而實際上,這是學術期刊的編輯們在利用掌管版面的權力尋租,[2] 所謂“刊物面朝作者開,有文無錢莫進來。”[3] 這種行為不但不會繁榮學術,反而會以其給學術界帶來的虛假繁榮而危害學術的發展,因為收費術期刊為了收取版面費而往往不顧及文章的質量,以致于使很多“垃圾”論文公然進駐學術研究的神圣殿堂。這些“垃圾”論文不但觀點上毫無新意,構思上流于平庸,且多數為東抄西竊而來,其發表不但不能給社會帶來任何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反而會混淆視聽,污染學術風氣,造成學術資源的嚴重浪費,某些文章甚至還會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產生誤導。
5]Ajf;W\ P5<vf 此外,在學術界這一塊本該純潔的凈土上,任何學者都應該是平等的。而版面費的出現卻造成了學者在學術上的事實上的不平等。具體而言,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據筆者所知,無論是哪一家收費刊物的編輯部,其收費都不是針對所有作者,而是專門針對那些沒有知名度的小學者或初出茅廬的研究生。對于那些知名作者來說,它們不但不收版面費, 反而會向其支付稿費。其次,對部分收費刊物來說,它們通常都會將所接收的學術論文分為內稿和外稿,對內稿不收費,而依版面數額只對外稿收費。[4] 如廣州、上海等部分高校的學報便這樣做。而無論是針對那些沒有知名度的小學者或初出茅廬的研究生收取版面費,還是根據內外稿的不同而分別收取版面費,事實上都是一種明顯的學術歧視。這種學術歧視既是加促我國學術走向腐敗的一個誘因,也是當前已經我國學術走向腐敗的一個縮影。
va)%et0! WgQBGch,! 二、版面費于法無據,為德不容
T]9\VW4 [5d2D,) 應該說,對于版面費存在的不合法性與不合理性,多數學者都都是有著清醒認識的。然而,在國內學術圈里,卻依舊有不少人在為版面費唱贊歌,山東某大學學報的一位編輯甚至還從立法的角度大談特談起了所謂的“版面費的存在是一種合法的現象”。該同志認為:“從版面費自身形成的構件和程序看,版面費是兩方的自覺自愿的合約行為,是兩個巴掌拍出的響,無違法違紀可言!盵5] 根據該同志的分析:學術期刊編輯部向作者收取版面費而形成的關系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皩W術期刊根據其性質、特點、職權范圍,以積極的方式向作者發出稿約,希望建立一種特定的關系。這種稿約的內容除期刊的性質、內容外,還會有作者更關心的版面費內容。因此就其訂立主體、訂立意圖、具體內容等來看,這種稿約實際上頗似《合同法》所規定的要約的構成要件。如果我們將稿約視為一種要約,那么,稿約被作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的作者所認可,并將自己的文稿按稿約要求投向期刊編輯部,則可視為一種對期刊編輯部稿約的承諾。這種承諾隨著作者文稿寄達期刊編輯部并經受理,期刊編輯部與作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即告成立。”[6] 而這種關系是我國《合同法》明令保護的一種法律關系。不僅如此,該同志還認為:我國《著作權法》第24條還有關于發行人刊發他人文章應與作者簽訂出版合同的規定,既然如此,則期刊編輯部顯然也有權在出版合同中與作者約定收取版面費事宜。換言之,即便不依據我國《合同法》而依據我國《著作權法》中的相關規定,期刊編輯部向作者收取版面費的做法也還是合法的!此外,該同志還認為:“我國99%以上的普通學術編輯都是能夠遵紀守法的、都在兢兢業業地為我國的學術期刊事業工作,他們有重視學術看淡金錢的文人傳統和為作者竭誠服務錦上添花的職業信念。在他們長時期的辛勤工作中:不知有多少篇論文得了獎、出了風頭;他們的期刊不知造就了多少科學家、教授。而他們得到了什么?除了不算高的工資報酬和幾乎伴隨終生的失眠癥、頸椎病,還有什么?”[7] 其言下之意,收費刊物的編輯們具有較好的道德品行,不會為了謀取不義之財而做出違背自己職業良知的事情,即便其向作者收取了版面費,也依然是出于為作者服務的需要;概言之,其向作者收取一定的版面費是編輯的職業道德所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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